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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6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郭東奕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璽仲律師
被告
林佳秀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原告提出「民事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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