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5號
- 抗告人
-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