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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昱翔

抗告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6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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