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0號
- 反訴原告
-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宇豪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百謚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5,6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