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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因113年度訴字第28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44,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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