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因113年度訴字第28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44,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因113年度訴字第28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44,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