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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0號

給付盈餘分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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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被上訴人
林淑珍

林永敏

林永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盈餘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就原判決主文第1-3項所受不利判決部分,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922元(76萬9438元+14萬3742元+14萬3742元=105萬6922元),就原判決主文第4項所受不利判決部分,該項標的並無交易價額,被上訴人就該項標的所有之利益亦難認定,是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以165萬元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0萬6922元(105萬6922元+165萬元=270萬692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9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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