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盈餘分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 上訴人
    兄弟國際蘭園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淑珍林永敏林永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0號 上 訴 人 兄弟國際蘭園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被 上 訴人 林淑珍 林永敏 林永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盈餘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就原判決主文第1-3項所受不利判決部分,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922元(76 萬9438元+14萬3742元+14萬3742元=105萬6922元),就原判決主 文第4項所受不利判決部分,該項標的並無交易價額,被上訴人 就該項標的所有之利益亦難認定,是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以165萬元定之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0萬6922元(105萬6922元+165 萬元=270萬692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981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卉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