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林永裕
- 上訴人兄弟國際蘭園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林淑珍、林永敏、林永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0號 上 訴 人 兄弟國際蘭園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裕 被 上 訴人 林淑珍 林永敏 林永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盈餘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就原判決主文第1-3項所受不利判決部分,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922元(76 萬9438元+14萬3742元+14萬3742元=105萬6922元),就原判決主 文第4項所受不利判決部分,該項標的並無交易價額,被上訴人 就該項標的所有之利益亦難認定,是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以165萬元定之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0萬6922元(105萬6922元+165 萬元=270萬692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981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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