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91號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悌愷李宜娟黃崧嵐

原告
黃寶琳
被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且未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聲報清算完結,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又本件亦未據查報被告之章程或其股東會另選清算人之情形,即應以被告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次查,被告之董事為葉俶宜、林文昭及葉如琛,惟葉俶宜已於93年5月29日死亡,而林文昭另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47頁),是本件即應以葉如琛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97年5月間向訴外人李如玉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然系爭房地上設定有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88年10月28日至93年10月28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至遲已於108年10月27日罹於時效消滅,且被告未於系爭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故系爭抵押權登記存在,將妨礙原告所有權能,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定有明文。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88年10月28日至93年10月28日,系爭債權至遲已於108年10月27日罹於時效消滅,且被告迄今尚未實行系爭抵押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基此,系爭債權至遲於108年10月27日即罹於時效消滅。被告既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之5年除斥期間內實行系爭抵押權,則依前開說明,系爭抵押權即已消滅。

㈡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查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業如前述,則系爭抵押權登記迄未塗銷,顯對系爭房地所有人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經核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時間均為民國,幣別為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93 ⒈登記日期:88年10月30日 ⒉登記字號:普字第490580號 ⒊權利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⒋債務人:李如玉 ⒌債權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870,000元 ⒎存續期間:88年10月28日至93年10月28日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全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