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呂麗玉

原告
沈政杰
被告
御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莉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萬979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476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原告為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及25號」經營餐飲事業,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與被告簽立「台南-中西區-商業空間-老宅酒吧-裝潢工程及監造-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委由被告進行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約定系爭工程之承攬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09萬9489元,原告並先後於簽約時給付第一期款12萬0900元、於111年11月21日給付第二期款149萬9745元、於111年12月26日給付第三期款134萬9770元予被告。兩造約定系爭工程至遲應於112年1月下旬前完工,以利原告於112年農曆過年前開始營運,詎被告收受上揭款項後,不但未施作第三期工程,甚至第二期工程亦僅施作約30%,雖屢經原告催促,被告仍一再拖延施工,原告遂於112年2月3日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第168號存證信函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將溢收之第一、二期工程款239萬9792元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除前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空泛稱兩造尚有糾葛外,並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之聲明、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合約、匯款請書回條、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間之LINE對話截圖、請收款單明細、台南成功路郵局第168號存證信函(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支付命令卷第15-65頁、本院卷第57-145頁)等資為佐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正。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則為同法第511條所明定。兩造固就系爭工程簽定系爭合約,惟於被告依約施工完成前,系爭合約既經原告終止,則被告就其溢收之工程款部分,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因而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自構成不當得利。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收之工程款239萬9792元,於法自屬有據。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不當得利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113年8月30日送達起訴狀繕本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支付命令卷第107、109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8月31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39萬9792元,及自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