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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廖聖民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堯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弘光科技大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8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4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4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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