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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託銷售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潘怡學

  • 當事人
    劉雪玉嚴明智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2號 上 訴 人 劉雪玉 嚴明智 被 上訴人 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託銷售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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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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