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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告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勝隆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0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經調解成立(114年中司移調字180號),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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