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9號
- 原告
- 陳彥谷
- 被告
- 張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848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稽,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