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王怡菁
- 當事人廖凱毅、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49號 原 告 廖凱毅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吳嘉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會員遊戲帳號bape1023與被告所訂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 被告應繼續履行會員遊戲帳號bape1023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帳號bape1023遊戲服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6,666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取得「亂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以自己及他人身分證 字號申請會員遊戲帳號fbape1023(角色名稱「川久保玲s」)、ebape1023(角色名稱「情o魚魚」)、bbape1023(角 色名稱「雨天Q黑貓」)、bape1229(角色名稱「萊斯v」)、bape1023(角色名稱「我懷念的o」)、cbape1023(角色名稱「味全布丁」)(下合稱系爭遊戲帳號),而分別與被告訂立「亂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系爭 遊戲帳號均為原告所支配持有,民國113年10月14日遭被告 公司公告「永久停權」,因而聲明請求確認上開定型化契約存在,惟被告認為原告非系爭遊戲帳號中fbape1023、ebape1023、bbape1023、bape1229、cbape1023之契約當事人,並否認系爭遊戲帳號「亂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 契約存在,是兩造對於系爭遊戲帳號債權關係存否有所爭執,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定有明文。經查,上開兩造所訂立之「亂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第28條第2項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主張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為臺中市(見卷第11頁),且被告到庭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並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取得被告「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因每一身分證字號僅得申請一個遊戲帳號,故以自己及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系爭遊戲帳號,而分別與被告訂立「亂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113年10月14日 原告以系爭遊戲帳號登錄「亂 2online」遊戲時,遭被告拒絕登錄,經查被告遊戲官網始知悉系爭遊戲帳號及其遊戲角色均經被告以「無故、不正當、非合理性、無償收售外掛物品或金錢之相關帳號刪除遊戲角色或帳號進行永久凍結」為由,而於113年10月14日永久停權。惟被告並未證明原告或 所交易之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玩家(下稱FuxkGame玩家)有使用外掛情形,且無論FuxkGame玩家有無使用 外掛程式,原告自始自終均不知情,又是以等價及有償方式向FuxkGame玩家取得遊戲幣,自不得因被告未提供無外掛之良好友善遊戲環境,而因原告不知情購得外掛所得利益,遂擅自停止雙方遊戲服務。再者,縱認原告違反遊戲規章,依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15及18條規定,原告第一次違反遊戲規章者,被告應先通知原告改善,而原告未予改善者,被告至多僅得停權七日,則原告擅自以依斯楚會員遊戲服務契約第21條、遊戲規章第22條永久停權,顯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前揭定型化契約規定,自屬無效。至被告稱原告有違反遊戲規章第4、5、6及17條等規定,與被告官網公告停權原因不同,顯係臨訟 推諉卸責之詞;原告亦否認有多開帳號並同時上線執行某項任務、練功打寶等異常行為存在,被告應負舉證責任;且依被告遊戲官方網站客服中心常見問題公告可知,同一遊戲玩家同時持有數個遊戲帳號並未違反依斯楚會員遊戲服務契約及遊戲規章,倘若原申請會員資料輸入不正確,得向被告申請更正,而不得逕自終止契約,原告除持有系爭遊戲帳號、密碼及安全密碼外,其他身分證字號持有人均與原告具有親友關係,原告自得向被告申請修改會員資料;況依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第3項規 定,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立終止契約事由,不包含未提供正確個人基本資料,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該事由逕自終止契約,故遊戲規章第17條應屬無效,被告自不得逕自終止契約。另否認被告自行製作之被證4及被證8,縱認原告有販售或移轉遊戲幣等情形存在,然前開行為非屬被告遊戲規章所禁止,且為被告所認定之正常遊戲玩家,並應受被告保障,自不得以此終止契約。綜上,原告未曾違反雙方「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亦無被告主張終止即永久停權之事由存在,被告終止契約及永久停權之行為,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確認原告系爭遊戲帳號與被告所訂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㈡被告應繼續履行「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並繼續提供系爭遊戲帳號遊戲服務;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依被告113年1月至5月間後台紀錄,原告稱所擁 有之遊戲帳號cbape1023與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頻繁、大量交易,之後遊戲帳號cbape1023又直接或間接與 遊戲帳號fbape1023、ebape1023、bbape1023、bape1229、bape1023交易頻繁且多次互動,而FuxkGame玩家早已自承、 不爭執是用外掛程式違約而被永久凍結遊戲帳號,原告既非跟被告公司購買虛擬幣正常管道,知道遊戲網警告風險,卻甘冒風險持續跟一個違約違規遊戲帳號交易,也沒提出交易探詢合乎規定與否對話,常情下,當然心知肚明,否則為何持續移轉?加上原告自認操控多個遊戲帳戶,當成洗遊戲幣和出入幣之倉庫而非自己在玩遊戲,辯稱不清楚外掛程式而來,只是避重就輕。原告單方面收售外掛所得之利益,總計交易約有2308億遊戲幣,基於這些中間帳號交易金額高,且會重複交易,明顯涉及「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交易或轉讓相關遊戲道具或虛擬貨幣」,行為已嚴重影響遊戲公平性,依依斯楚會員遊戲服務契約第21條約定,原告應遵守的遊戲規則就是「遊戲規章」,因此被告依遊戲規章第22條規定,針對無效、不正當、非合理性、無償收售外掛物品或金錢之相關帳號進行永久凍結。再查,被告經由使用IP位置,可以知道原告除系爭遊戲帳號,另外9個遊戲帳號仍在其控制下進 行遊戲幣移轉使用,其實原告尚與至少77個玩家交易移轉遊戲幣,等於是用系爭遊戲帳號來參與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外掛程式取得遊戲幣之擴散、移轉,這是獲利交 易完整的上游、中游儲幣倉庫和下游銷售市場產業一條連線並由原告系爭遊戲帳號扮演重要角色,可知系爭遊戲帳號絕非體驗遊戲角色而已,原告控管多個遊戲帳號買、賣、移轉及儲放因違規外掛程式而來之遊戲幣所為,即屬無故、不正當、非合理性收售外掛物品情況。另原告已自承系爭遊戲帳號中除遊戲帳號bape1023係原告本人身分所申請之帳號外,其餘遊戲帳號fbape1023、ebape1023、bbape1023、bape1229、cbape1023皆為他人身分資料申請,因為原告所述及自提身分資料事證,與註冊當時,都是前後不符,違反「遊戲規章」第17條「應提供正確、真實且完整的個人基本資料」要求,且出現1.在註冊過程中使用不實資料2.所提供的註冊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又系爭遊戲帳號全部都是未通過驗證,應無法進行讓渡持有前階段,也不能逕將多個帳號修改成某一人持有,當不能為排除註冊過失而得更正,被告也以民事答辯㈡狀送達對原告表示終止契約,自無繼續為遊戲服務之義務。為了維護合法玩家之權益,被告將原告違反遊戲規章之帳號停權,不容原告破壞遊戲中的經濟制度,影響其他正常玩家之權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遊戲帳號會員與被告訂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113年10月14日遭被告公告永久 停權一情,業據其提出「亂 2online」官方網站停權公告、依斯楚會員遊戲服務契約、遊戲規章、系爭遊戲帳號之會員資料等為證(見卷第29-43、107-112頁),且被告不爭執前揭文書之真正(見卷第147頁),此部分主張,堪認為真實 。而原告主張其為系爭遊戲帳號之持有者,被告終止契約及永久停權之行為,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被告應繼續履行系爭遊戲帳號「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並繼續提供系爭遊戲帳號遊戲服務等語,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情詞置辯。經查: ㈠觀諸系爭遊戲帳號之會員資料(見卷第107-112頁),除遊戲 帳號fbape1023之姓名為「青香」外,其餘遊戲帳號之姓名 均為原告;而原告自承其是以越南籍女友阮氏青香為遊戲帳號fbape1023之姓名「青香」,系爭遊戲帳號之密碼及安全 密碼均完全相同,電子郵件數字均為原告生日僅前後添加英文字母,其中fbape1023之身分證字號為原告阿姨謝淑芬、ebape1023之身分證字號為原告朋友張淳雅、bbape1023之身 分證字號為原告外婆盧林碧鳳、bape1229之身分證字號為原告阿姨盧佳芯、cbape1023之身分證字號為原告表弟盧志滕 等語,並有前述謝淑芬、盧佳芯、盧志滕表示「會員遊戲帳號一切權利義務自始自終均歸原告所有及承擔」等語之切結書附卷為佐(見卷第203-207頁),對此,被告又未為爭執 ,是原告稱其使用自己及親友身分證字號申請系爭遊戲帳號,系爭遊戲帳號均為其支配持有等語,應可信實。 ㈡被告不得依遊戲規章第4條、第22條規定對系爭遊戲帳號永久 停權: ⒈依斯楚會員遊戲服務契約第21條遊戲管理規則規定「為確保遊戲進行之秩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牴觸本契約之規定。剝奪或限 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其中所指遊戲管理規則即是遊戲規章,已據被告說明明確(見卷第147頁),而遊戲規章第4條、第22條已分別定明「玩家禁止從事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多開帳號地進行遊戲,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交易或轉讓相關遊戲道具或虛擬貨幣)例如:同時上線執行某項任務、練功打寶等…異常之行為,並將所有涉及之相關帳號進行遊戲帳號永久停權之處分」、「由於近日發現許多使用者利用外掛程式將所獲得不當之利益以任何方式售予其他線上使用者,若經線上管理人(GM)搜證比對確認無誤,將會針對無故、不正當、非合理性、無償收售外掛物品或金錢之相關帳號進行永久凍結,並不受理任何申訴之權利,官方亦會針對某些外掛程式的特性,決定該玩家為外掛使用者,敬請各位玩家切勿嘗試挑戰官方的偵測外掛能力」,是會員遊戲帳號若有「無故、不正當、非合理性、無償收售外掛物品或金錢」等違反遊戲規則情形,或如「同時上線執行某項任務、練功打寶等」之異常行為,被告依依斯楚會員遊戲服務契約第22條規定處理後,應可對該遊戲帳號為「永久停權」。 ⒉被告稱:FuxkGame玩家早已自承、不爭執是用外掛程式違約而被永久凍結遊戲帳號,依被告113年1月至5月間後台紀錄 ,遊戲帳號cbape1023與FuxkGame玩家之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頻繁、大量交易,之後遊戲帳號cbape1023又 與系爭遊戲帳號之其他帳號交易頻繁且多次互動,都是單方面收受外掛所得之利益,總計交易約有2308億遊戲幣等語,固提出被告公司後台關於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 與系爭遊戲帳號交易資料為證(見卷第85-94頁),惟其並 未舉證證明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就上開交易之 遊戲幣係透過外掛程式而取得且為原告所知悉之事實,已難認定原告有收受外掛物品之違規故意。而原告主張上開遊戲帳號cbape1023與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之交易屬有償及等價的遊戲幣買賣交易,已據其提出交易紀錄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等對照資料為憑(見卷第113-139、169-197頁),堪認原告非無償收受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所交付之遊戲幣。準此,自難僅憑上 開交易資料即認定原告有無故、不正當、非合理性、無償收售外掛物品或金錢之情形。 ⒊被告再稱原告除系爭遊戲帳號,另外9個遊戲帳號仍在其控制 下進行遊戲幣移轉使用,其實原告尚與至少77個玩家交易移轉遊戲幣,等於是用系爭遊戲帳號來參與遊戲帳號a00000000(FuxkGame)外掛程式取得遊戲幣之擴散、移轉,原告控 管多個遊戲帳號買、賣、移轉及儲放因違規外掛程式而來之遊戲幣所為,即屬無故、不正當、非合理性收售外掛物品情況等語,而提出被證2、被證4之原告違約總結說明之檔案及被證8之亂遊戲幣流向分析彩圖等為證(見卷第235-239、329-332頁)。然前揭書證乃為被告單方製作之分析資料,並 無相關之電磁紀錄為佐,復為原告所爭執,已難認定該等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而評斷原告除系爭遊戲帳號外,另有控管多個遊戲帳號買、賣、移轉及儲放因違規外掛程式而來遊戲幣之情況。況且,依遊戲規章第25條規定「在遊戲內使用現金、現實物品進行帳號或遊戲道具交易,均屬於玩家個人之行為,如若上述之交易導致玩家的任何損失,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玩家通過非官方渠道購買、取得的遊戲點數或遊戲道具,包括透過轉讓或送禮取得之遊戲道具,若上述之行為發生任何問題,皆由玩家自行負責,本公司不會提供任何處理或補償。」等語,可知玩家將遊戲幣移轉其他遊戲帳號保管、使用及交易等,純屬玩家個人行為,被告公司不會提供任何處理或補償,顯然遊戲規章並未限制玩家進行遊戲道具交易。則縱認原告有販售或移轉遊戲幣等情形存在,被告尚未證明原告知悉所販售或移轉之遊戲幣係經由違規外掛程式而來,亦無從認定原告所為屬「無故、不正當、非合理性收售外掛物品」之情況。 ⒋此外,被告亦未證明原告有多開帳戶並同時上線執行某項任務、練功打寶等異常行為存在,故被告尚不得依遊戲規章第4條、第22條規定對系爭遊戲帳號永久停權。 ㈢被告已依遊戲規章第17條規定終止其與會員遊戲帳號fbape10 23、ebape1023、bbape1023、bape1229、cbape1023間之定 型化契約 ⒈依遊戲規章第17條規定「使用者在本公司網站註冊時應提供正確、真實且完整的個人基本資料。若出現以下任一之情形:1.在註冊過程中使用不實資料2.所提供的註冊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3.將帳號、密碼等相關資料洩漏或轉讓與他人4.將不可公開(指未正式公佈或未授權發佈)之『遊戲相關資料或資訊』洩漏或轉讓與他人。本公司將終止契約,並保留用戶之帳戶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30日。且使用者應自負因上述行為所衍生的所有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刑法妨礙電磁紀錄、偽造文書、詐欺等相關罪責)」等語,可知違反遊戲規章第17條中所述1.2.3.4.情形,被告得終止契約。 ⒉系爭遊戲帳號乃為原告所註冊並支配持有,其中除遊戲帳號b ape1023係原告本人身分所申請之帳號外,其餘遊戲帳號fbape1023、ebape1023、bbape1023、bape1229、cbape1023皆 為他人身分資料,且遊戲帳號fbape1023之姓名是取自原告 越南女友、身分證資料屬原告阿姨謝淑芬所有等,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系爭遊戲帳號之註冊者及使用者確實均為原告,其已與被告成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而原告在被告公司網站註冊時,就遊戲帳號fbape1023、ebape1023、bbape1023、bape1229、cbape1023之會員資料並未提供正確、真實且完整的個人基本資料,顯然違反遊戲規章第17條之1.2.規定,基此,被告自得終止契約。 ⒊原告雖稱:依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第3項規定,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 立終止契約事由,不包括未提供正確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不得以遊戲規章第17條規定該事由而終止契約云云。然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一條已定明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消費者使用等語(見卷第261、262頁),顯然是強調依照遊戲公司規定填註冊資料之消費者始能使用帳號及密碼玩遊戲;再觀上開事項規定貳、不得記載事項(見卷第266頁),並無個人基本資料問 題之放寬;因此,被告為維護公平安全、避免糾紛,要求使用者在公司網站註冊時應提供正確、真實且完整的個人基本資料,違反者,被告得終止契約之規定,自是符合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⒋原告再主張:同樣身分證字號得提供數遊戲帳號使用,玩家未輸入正確個人資料者,嗣後應得申請變更之,而非逕自終止等語,乃提出被告官方網站客服中心常見問題公告及會員申請遊戲服務同意書說明為證(見卷第199-202頁)。惟查 該常見問題公告內容,實是指向別人購買帳號情況,此與本件原告使用自己及他人身分資料申請系爭遊戲帳號之情形,有所不同,尚難比附援引;且被告已陳明帳戶讓渡制度是同一身分證字號可進行持有5個會員帳號之實名認證,需提交2份不同人之遊戲服務申請書,並經驗證,此修改服務目前已暫停,至會員申請遊戲服務同意書,網站已說明該表格是適用於被盜後遊戲歷程申請之情況(見卷第233頁)等語,而 否定原告就系爭遊戲帳號可以申請修改會員資料方式予以導正。又遊戲規章第17條已規定對於出現該條所示1.2.3.4.情況者,被告即得終止契約,並無附加條件之限制。因此,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難憑採。 ⒌經查,就會員遊戲帳號fbape1023、ebape1023、bbape1023、 bape1229、cbape1023,被告已主張以其民事答辯㈡狀送達作 為向原告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見卷第225頁),且該書 狀業於114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被告提出之限時掛號函件執據在卷可按,是原告會員遊戲帳號fbape1023、ebape1023、bbape1023、bape1229、cbape1023與被告所訂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已不存在,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履行定型化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帳號fbape1023、ebape1023、bbape1023、bape1229、cbape1023遊戲服務。 ㈣依上,被告並不得對遊戲帳號bape1023為永久停權,其亦未舉證已終止其間之契約,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遊戲帳號bape1023與被告所訂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履行該定型化契約、繼續提供遊戲帳號bape1023遊戲服務,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原告遊戲帳號bape1023與被告所訂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存在,及請求被告應繼續履行遊戲帳號bape1023之「亂 2online」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並繼續提供遊戲帳號bape1023遊戲服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另聲明一為確認訴訟,性質上並不適於假執行,原告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以駁回。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游語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