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王怡菁
- 當事人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凱毅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9,000元(計 算式:700,000×17%=119,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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