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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柏漢律師
被告
寶麗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尚有部分聲明請求之事證不明確,亟待調查釐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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