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 原告
- 天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 訴訟代理人
- 蔡琇媛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柏漢律師
- 被告
- 寶麗金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鉦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任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尚有部分聲明請求之事證不明確,亟待調查釐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