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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峰川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00樓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791,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8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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