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汎鍶科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忠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被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331號被告與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拉曼光譜農藥快速檢測雲端系統」儀器乙台所為之查封應予撤銷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上開儀器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