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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9號

返還土地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李雪慧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告
倢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界甫
訴訟代理人
熊勇裴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告
余昭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業已分別敘明原告先位主張及備位主張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等意旨,惟判決主文誤載為「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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