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瑞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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