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 上訴人
-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4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4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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