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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唐敏寶

上訴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萬4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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