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 上訴人
-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興
- 被上訴人
- 高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