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唐敏寶
- 當事人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振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興 被 上訴 人 高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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