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3號
- 上訴人
- 奕昌營養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如
- 被上訴人
- 陳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同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同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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