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劉承翰
  • 法定代理人
    梁舒苹

  • 原告
    郭吏容
  • 被告
    佑昇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郭吏容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律師 被 告 佑昇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舒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 第63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 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廖春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