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玉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金永
- 法定代理人
- 黃乙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