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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黃渙文

  • 原告
    李家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家欣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文仁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經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51,090元(計算式:76,636元×2/3=51,09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再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扣抵後,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546元(計算式:76,636元-51,09 0元-3,000元=22,54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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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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