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彰化振榮油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林
- 訴訟代理人
- 羅詩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被告
- 林欣宜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奕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侵占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552號偵查中,有法務部刑事資料前科查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而原告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期間,侵占公司款項,被告是否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基於刑事偵查不公開原則,本院亦難於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先調取相關偵查卷宗檢閱,故非俟上述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含起訴或不起訴等)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則經兩造表示對本院於上述刑事偵查序終結前,先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