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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游秀燕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告
游朝權
被告
游朝堂
被告
游木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就以下事項所為之主張尚待釐清,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且應於2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造:1.本件被告主張兩造各有代墊喪葬費、遺產稅等費用,則若被繼承人之存款不足以抵償相關人所支出之喪葬等必要費用時,兩造各主張如何分割遺產?(例:是否將不動產變賣,或其他分割方式?)

2.承上,請提出更正後之遺產分割方案附表(註:分割方案中,請一併記載應扣償之對象、扣償數額、扣償方式等)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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