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2號
- 原告
- 游秀燕
- 訴訟代理人
- 呂緯武律師
- 被告
- 游朝權
- 被告
- 游朝堂
- 被告
- 游木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東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就以下事項所為之主張尚待釐清,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且應於2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造:1.本件被告主張兩造各有代墊喪葬費、遺產稅等費用,則若被繼承人之存款不足以抵償相關人所支出之喪葬等必要費用時,兩造各主張如何分割遺產?(例:是否將不動產變賣,或其他分割方式?)
2.承上,請提出更正後之遺產分割方案附表(註:分割方案中,請一併記載應扣償之對象、扣償數額、扣償方式等)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廖弼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