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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悌愷呂麗玉黃崧嵐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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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徐文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阿敏

劉美玲

劉玉枝

劉玉金

劉晉福

劉上琪

劉于靖

劉上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5萬7,6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4,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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