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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
    李維

  • 上訴人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淞程、張濬騰、張詠甄、張志銘、普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84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9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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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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