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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李維、郭瑞豐

  • 原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伯祿普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 被 告 林伯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7月30日宣判,茲因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改為郭瑞豐,經本院113年度 抗字第283號裁定准予備查,而郭瑞豐之戶籍地及居所地並 未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日14時1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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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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