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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
連暘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黃泰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黃泰瑋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已載明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授信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與前開合意管轄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黃泰瑋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000年0月間邀同被告黃泰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並約定授信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及動用期間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2年9月23日止,及每次動用額度由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於動用文件簽名或蓋用留存印鑑,利率、授信期限及償還方式於每筆動用額度申請文件約定。(二)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自000年0月間起陸續於動用額度申請書蓋用留存印鑑,並動用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借款金額,且約定依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47(現為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利息,及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借得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借款金額後,自112年8月26日起陸續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尚欠本金,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黃泰瑋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黃泰瑋應連帶給付原告25,006,6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連暘國際有限公司與黃泰瑋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審查部授信案件批覆書等影本為證,而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民國) 違  約  金         (民國) 1  1,011,116 112年6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 12,323元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282元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332,632 112年6月28日起至112年10月26日止 2,499,474元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33,158元  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667,368  112年6月29日起至112年10月27日止  500,526元  自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66,842元  自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7,000,000 112年6月30日起至112年10月28日止 5,250,000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750,000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843,489 112年7月3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632,616元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10,873元  自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555,589 112年7月4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 416,691元  自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38,898元  自112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7 2,124,185 112年7月6日起至112年11月3日止 1,593,138元  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31,047元  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8  1,778,489 112年7月10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 1,333,866元  自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44,623元  自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9  92,211 112年7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 69,158元  自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3,053元  自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0  97,326 112年7月12日起至112年11月9日止 72,994元  自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4,332元  自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  1,960,000 112年7月26日起至112年11月23日止 1,470,000元  自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90,000元  自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2  1,997,666 112年7月31日起至112年11月28日止 1,498,249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99,417元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3  1,042,334 112年8月2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 781,750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60,584元  自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4  2,000,000 112年9月20日起至113年1月8日止 1,500,000元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00,000元  自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5  497,777 112年9月21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 373,332元  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24,445元  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6  639,827 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 479,870元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59,957元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7  360,173 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1月20日止 270,129元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90,044元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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