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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代理人
李東洲
被告
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舜鵬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查報之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394,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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