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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舜鵬

兩造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兩造對本院114年6月25日本院11

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坤碁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聲明所載附表4A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54,510元(見本院卷29頁),而附表4C之材料,經依照上訴人起訴時所陳報之單價(見本院卷29頁)加以換算後,其價額應為3,452,680元。故附表4A、4C之價額總計核定為8,207,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6,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上訴人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上訴聲明所載附表4A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54,510元(見本院卷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5,788元,已據上訴人繳納,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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