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樹棣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舜鵬
兩造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兩造對本院114年6月25日本院11
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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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人坤碁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聲明所載附表4A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54,510元(見本院卷29頁),而附表4C之材料,經依照上訴人起訴時所陳報之單價(見本院卷29頁)加以換算後,其價額應為3,452,680元。故附表4A、4C之價額總計核定為8,207,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6,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上訴人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上訴聲明所載附表4A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54,510元(見本院卷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5,788元,已據上訴人繳納,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