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成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1,032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113年4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12,409,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21,032元,尚應補繳17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