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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乙○○ 住彰化縣○○鄉○○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蔡岳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已職權查詢被繼承人蔡萬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全戶戶籍謄本並依原告聲請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106年度家訴字第57號、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卷宗,請到院閱卷並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下午三點前,具狀補正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應增列為本件被告之「起訴補正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上開繼承人中如有未成年人,應一併查明後於起訴補正狀列載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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