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莊毓宸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惠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