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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即被告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1,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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