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即被告
欣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冠乳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35萬8,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萬6,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