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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呂麗玉

原 告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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