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瑪莉
- 送達代收人
- 賴郁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 被上訴人
- 廖祿禎
廖椿昇
黃細珍
曾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3萬398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1萬81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