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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送達代收人
賴郁潔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
廖祿禎

廖椿昇

黃細珍

曾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3萬398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1萬81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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