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鍾宇嫣
- 當事人捷廣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捷廣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睿 被 上訴人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5,3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5,3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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