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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莊毓宸

上訴人
富澤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栢齡
上訴人
源富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栢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2,221,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9,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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