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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張錦莉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被告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百志
訴訟代理人
蕭淽涵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書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3、4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萬10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13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合計9萬1486元(計算式:91288元+198元=91486元,見本院卷一第75頁、第106-3頁),尚應補繳6萬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0萬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
   第1463號裁定)。
2、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7萬2646元。
3、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4萬6448元(計算式:11612元+11612
   元+11612元+11612元=46448元)。
4、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749萬1960元(計算式:29730元×252
   期)           
5、合計1671萬1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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