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 原告
- 張錦莉
- 訴訟代理人
- 林孝璋律師
- 被告
-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百志
- 訴訟代理人
- 蕭淽涵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以書狀追加訴之聲明第2、3、4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萬105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913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合計9萬1486元(計算式:91288元+198元=91486元,見本院卷一第75頁、第106-3頁),尚應補繳6萬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0萬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 第1463號裁定)。 2、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37萬2646元。 3、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4萬6448元(計算式:11612元+11612 元+11612元+11612元=46448元)。 4、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749萬1960元(計算式:29730元×252 期) 5、合計1671萬1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