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43號
- 原告
- 黃美珠
- 被告
- 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瑤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2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9,8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