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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蔡汎沂

  • 上訴人
    張勝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張勝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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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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