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盛越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志皇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鎧叡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賴允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