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4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代理人
- 劉義雄
- 被告
- 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天瀚
- 被告
- 華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2273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428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