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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訴訟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綺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瑩律師
被告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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