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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秉暉

聲請人
段沿瑤即段月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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