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張育瑋即張吉富之繼承人
張家瑄即張吉富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002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003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004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 005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96NF0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