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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董庭誌

聲請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2 10000  002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5 1000  003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17、18 9 100  004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至000000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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